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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评价与合法性评价
引用本文:张安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评价与合法性评价[J].中国律师,2004(6):62-62.
作者姓名:张安灏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
摘    要:我国传统的民法学说与立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存有重大分歧,其根源在于建立的基础不同。传统民法学尽量避免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而将民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可撤消和效力未定四种情形;我国立法则将民事法律行为仅限定为“合法行为”。二者为弥补相互间的差异,导致了诸多自相矛盾的情形。比如,传统民法学说在避免对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的同时,又认为其属于适法行为,以与违法行为相区别;而我国立法虽规定法律行为属“合法行为”,但又接受了传统民法学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规则(并认为这些行为属不合法行为),然后另设“民事…

关 键 词: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性评价体系  合法性评价体系  无效行为  可撤消行为  效力未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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