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振东案审理的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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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陆生.关于余振东案审理的理性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4):97-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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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陆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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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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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暨南大学人才引进项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廉政法制建设”(项目编号:51104637)之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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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法院对余振东案件的审理在刑事管辖权上受到的限制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主权被侵犯,但本案的威慑效果并非来自中国法院的审理,而且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刑事管辖权受到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中、美两国特定的刑事司法合作形式。为保证对腐败犯罪的有效打击,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以获得对腐败犯罪的彻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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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余振东案件 国家主权 审判效果 司法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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