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治组织应突出“自”字——关于《村委会组织法》修改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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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射阳县人大常委会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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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广泛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意见,笔者最近同一些乡镇党政领导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进行了深入的座谈和探讨,感到村民委员会要依法实行自治,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惑,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其一、村党支部仍实行"一元化"领导,村民委员会不能很好地行使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不少村主任反映:现在村里仍是党支部书记"当家",不论什么事,乡镇党委都要村支书"负总责",因此村支书几乎包揽了村委会的全部工作,个别村的财务批核权也都由村支书统揽起来。由于仍实行支部"一元化"领导,村民们有什么事也不找村委会,首先找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如兼任党支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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