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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及仲裁管辖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
曾建国
摘 要: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 键 词:
债务人
代位权行使
债权人
代位权
管辖问题
到期债权
《合同法》
费用
负担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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