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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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发布本通告。一、本通告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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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 船舶 安全 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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