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现代罗马法学家的考释,“法典”(code)一词源于拉丁文codex,而codex最初的含义与我们今天使用的“书”(libro)相同。在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公元二世纪末,羊皮纸被广泛采用,羊皮纸书也就成了‘书’的主流”,“这时,‘codex’的含义就是书”。由此,从语源学的角度来看,法典就是以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而法典编纂就是把法律规范整理成书的形式,法典以及法典编纂的意义似乎仅仅在于将法律规范整理在一起,便于人们阅读与了解法律规范。但是,早在公元528年,优士丁尼就已经在其颁布的“关于编纂新法典”的敕令当中指出,法典与法典编纂的意义远非法律规范的简单汇总所能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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