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多年来,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提法:“法律是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作用是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我国政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些提法,在一定意义上来讲,不好说它不对,但是严格来讲是不确切的,带有很大的片面性。现在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历史作用,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巩固国家政权;第二,调节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第三,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第四,维护公共秩序,解决民间纠纷。上述这四个方面,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以及在一国的不同历史时期,侧重点是不同的。大致来说,在以往的剥削阶级社会中,法律的首要作用或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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