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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
作者姓名:
朱淼蛟
唐学兵
曹慧敏
作者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大学
摘 要:
“有权利必有救济”(Where there is a right,there is a remedy)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正如1703年英国“阿什比诉怀特案”的首席大法官所宣称的,“如果原告拥有一项权利,他就必然要有维护和保持该权利的方法,如果他在行使权利时遭到侵害则必须要有救济……对权利的需求和对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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