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
作者姓名:朱淼蛟  唐学兵  曹慧敏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大学
摘    要:“有权利必有救济”(Where there is a right,there is a remedy)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正如1703年英国“阿什比诉怀特案”的首席大法官所宣称的,“如果原告拥有一项权利,他就必然要有维护和保持该权利的方法,如果他在行使权利时遭到侵害则必须要有救济……对权利的需求和对救济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