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司法非罪化在我国的制度体现,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具备成为轻罪治理重要路径的巨大潜力。然而现行立法对两种不起诉的规定不尽合理,致使二者之间的关系较为混沌,并进一步阻碍了实践效果的提升。制度设计最终落脚于功能的发挥,功能的实现则有赖于制度的完善。以此为视角,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功能的差异实际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二者的应然关系,并能以此为制度实然状态的改善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未来不起诉制度的厘革,应当将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统归于裁量不起诉体系之下,并根据功能的差别为二者设置阶梯化的适用范围,确立相互独立的进阶式适用关系,采取阶层化的判断路径,从而为不起诉治理功能的发挥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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