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隐私政策备案审查的双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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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丹,杨永建.论建立隐私政策备案审查的双轨机制[J].政法学刊,2023(6):4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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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丹 杨永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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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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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ZD20&188);;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个人信息公开披露的自我规制研究——以互联网平台为视角”(2022SKY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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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平台隐私政策存在着对用户隐私保护不周的问题,解决该问题有赖于构建常态化备案审查机制。《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建立隐私政策的常态化备案审查机制提供依据。然而征求意见稿存在两个不足:一是只确立大型平台常态化备案审查机制,对同样需要纳入备案审查的中小型平台隐私政策未予规定。二是立法规定隐私政策报主管机关“同意”,未明确“同意”为备案审查。基于保护用户隐私的需要,尝试由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分别对大型和中小型平台隐私政策开展备案审查,即建立隐私政策审查的双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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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私政策 备案审查 双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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