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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法律地位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本文:朱梦妮.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法律地位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司法鉴定,2023(6):23-30.
作者姓名:朱梦妮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220602511094448);
摘    要: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代表检察科技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在“四大检察”协同发展的要求下,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技术性诠释,能够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精准化意蕴,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面对技术性证据在证明力或可信度上的支配优势,专门审查是教育模式的制度性转化,契合事实认定的理想状态,其向“外脑”的积极合理借力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运行成本。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符合立法原意,不违背学理要求,还能够形成专门知识之间的理性互动关系。指向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意见,经审慎评判后可直接采用;指向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意见,则属于弹劾证据,适用时应当遵循“有限可采性”规则,需附属于已有的或后续补充的技术性证据发挥证明作用。

关 键 词:技术性证据  专门审查  教育模式  有限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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