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企业积累的大数据资产价值不断增长,为企业数据权益建立法律保护机制已成为企业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就企业数据的保护模式而言,权利赋予和行为规制虽各有其弊,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非水火不容,而是具有潜在的互补性。应以增值处理作为企业数据初始阶段与增值阶段的判断标准,以独创性作为衍生数据的阻隔考量要素,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将“准财产权”作为非独创性衍生数据权益属性定性的选择方案,体现了此类新兴资产属性范围演化的渐进特点,而特殊数据的保护则需要结合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路径进行叠加操作。通过相对渐进的理论定位与不同权利保护路径的选择相结合,以实现权益保护的最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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