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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应注意的一个问题
引用本文:王永泉.调解离婚应注意的一个问题[J].人民司法,1983(10).
作者姓名:王永泉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摘    要:我院在今年一至五月调解离婚的三十九起案件中,有两起原告(均系女方)在先接到调解书后即与他人结婚,而被告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翻悔,拒收调解书。一般情况一方翻悔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但一方已与他人结婚,就先要解决结婚一方婚姻无效的问题。这使我们的工作很被动。如杨××(女)诉彭××离婚案,今年二月调解离婚达成协议后,杨××先到法庭领走了调解书,几天后便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当法庭将调解书邮寄送达彭××时,彭拒收,调解离婚无效。我们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宣布杨××与他人结婚无效,收回了结婚证。可是杨××却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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