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不应引起刑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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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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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广西,玉林,53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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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刑事赔偿实质是对公权运作与私权维护关系的调整,但赔偿的必须是错案,必须以侵权事实发生和造成损失后果为前提.存疑不起诉案件既不是错案,也不存在侵权事实,不应引起刑事赔偿.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应做到慎刑与慎赔的统一,否则就会造成法制和社会的不和谐,人权保障事业就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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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存疑不起诉 刑事赔偿 赔偿确认 人权保障 |
文章编号: | 1008-8628(2006)04-0071-04 |
修稿时间: | 2005-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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