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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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系指境外机构或个人与国内机构共同承担办学经费或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参与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在本市举办的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系指除境外宗教机构和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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