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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引用本文:龚晓龙,梁开斌.论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J].当代法学,2002(9).
作者姓名:龚晓龙  梁开斌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律系 硕士研究生362011 (龚晓龙),华侨大学法律系 硕士研究生362011(梁开斌)
摘    要:《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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