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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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平 邓剑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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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法制办法学 硕士100017 (何平),汕头大法学院 讲师法学硕士 515063(邓剑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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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伙(partnership),是一种伴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营组织方式。合伙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时代,而自罗马法以来,合伙即具有双重意义。其一谓合伙契约;其二谓因合伙契约而成立之组织体。由此而衍生的合伙的契约特性和团体特性之双重性质互为制肘,使合伙在法律制度的造用上产生诸多障碍,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即为其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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