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文化产品具有文化和经济的双重属性。WTO成员对于是否应在WTO体制中给予文化产品特殊待遇的问题持不同态度。WTO现行规则中并不存在给予文化产品特殊待遇的条款。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虽然回避了文化产品在WTO现行体制下是否具有特殊性的问题,但通过否定中国关于产品分类问题和援引GATT第20条(a)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主张而进一步否定了文化产品在WTO现行体制下具有特殊性和可能享有的文化例外待遇。可见文化产品的文化价值属性在WTO现行规则中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只有经过适当的法律协调和相关成员的长期努力,才有可能使文化产品在WTO体制中享有一定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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