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富士康事件充分反映出我国现行劳动法主要以劳动行政监察+劳动者个体维权模式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有很大的缺陷,因该模式中的两种机制实质上并未能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或者达不到倾斜性保护的效果。一方面,我国劳动行政监察机构及人员可能疏于更惰于执法,而且又无法介入涉及集体劳动关系的大部分领域;另一方面,劳动者自我依靠式的个体维权无法真正强制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必导致劳动者的一些法定权益形同虚设。与此同时,工会集体协商维权这一可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机制在我国没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劳动法应强化与完善工会集体协商维权机制,而其中的当务之急是推进企业工会的组建与运行,对此,不仅需要上级工会的扶助和广大劳动者的参与,而且需要更广泛社会力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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