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的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存在诸多误区:从法律适用来看,公益的泛滥与重大损失的缩水,为以公益之名行私益之实提供了可能;对补救措施的理解偏差导致对违法行政行为能否治愈的忽视,并引发连续性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之困难。就制度设计而言,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与域外的确认违法判决或情况判决均有差异,而制度借鉴的缺位则是引发法律适用错误的根本原因。在司法解释未做修改的前提之下,将补救措施拟制为判决的条件,并扩张损害赔偿的损失补偿面向,可以为私益开拓替代性救济之路。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仍在于慎待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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