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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姓名:
仲伟珩
张燕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富力地产集团;
摘 要: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该款规定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制度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而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的法律性质应定位为法定权利质权,基于比,笔
关 键 词:
担保物权
抵押人
抵押权人
转让价
法律适用
物权法
物上代位
价款
追及力
抵押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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