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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姓名:仲伟珩  张燕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富力地产集团;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该款规定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制度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而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的法律性质应定位为法定权利质权,基于比,笔

关 键 词:担保物权  抵押人  抵押权人  转让价  法律适用  物权法  物上代位  价款  追及力  抵押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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