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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的教训
作者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罪犯(离婚案件的被告人)刘长华,男,三十一岁,襄阳县张湾农机修造厂工人。“文化大革命”中犯过打、砸、抢错误。受害人赵先荣,女,三十二岁,湖北空压机厂职工。双方于1976年结婚(生育一个女孩),1977年5月起,刘就经常无端对赵进行凌辱毒打。1978年5月20日晚,刘回家时因赵未亲自开门,对赵进行毒打,赵的母亲从中劝解,也被刘辱骂打伤。赵确实感到与刘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次日向襄阳县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襄阳县法院受案后,经过多次调解无效。刘长华在赵提出离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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