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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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东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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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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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区矫正试点的法律文件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对管制、缓刑等五类罪犯的监督管理,但这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社区矫正中的行刑任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矫正和安置救济任务应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专业人士和团体、志愿者完成。公安机关应该结合社区警务的发展,转变工作思路,完善刑事执行机制,在社区矫正中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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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 执行机构 |
文章编号: | 1672-2140(2006)03-006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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