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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用“劳改释放犯”的称谓
作者姓名:冯华德  朱开栋
作者单位:广东省平运县委宣传部,广东省平运县委宣传部
摘    要:有些报刊在谈到劳改释放人员时,仍称他们为“劳改释放犯”。我们认为,这样的称谓有如下的毛病:一是不准确。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成为罪犯。而罪犯经过强制性的劳动改造,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就是公民,已不是犯人,再叫他们“劳改释放犯”,容易造成法律概念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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