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辩方审前权利的某些法律规定本身语焉不详,出现争议。从立法本义、保障辩方诉讼权利、兼顾法律特殊利益出发,破解有代表性的难题。法律中辩护律师于侦查同时享有取证权。司法解释不应限制调取方式而应保障实施。建议增设其对侦查人员收集实物证据的知情权;现阶段对"三类证据"的调取不应附加额外条件。正确实施会见不被监听规则基础上,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方式应为口头交流,范围除个别证人个人信息外不应限缩,理论上也不应限制阶段。涉技术侦查案件中技侦方法、设备、有关人员等过程问题需保密,但获取的证据原则上应当入卷并允许辩护律师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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