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宪法上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滥觞于苏联。在苏联,垂直领导制构成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必要前提;而在中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在废除垂直领导制之后实现了本土化。从苏中宪法层面看,存在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内在结构与外在限制,前者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与排他性,后者指国家权力机关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的共生关系。对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教义学反思表明,中国现行检察制度有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应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缺乏理论根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应更加全面地考察现行制度,严肃而认真地思考重建垂直领导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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