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视野下的控辩平衡——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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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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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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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控辩双方权力(利)的平衡是刑事质证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辩护律师获取证据材料的重要管道。然而现在的150条却几乎把这条管道截断了。后者可以避免先定后审的缺陷,但却使控诉权进一步膨胀辩护权进一步萎缩,导致质证流于形式。倘要让质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赋予辩方更多的辩护权,以此制衡强大的控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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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质证 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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