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原告、被告证明责任差异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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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良田.刑事诉讼原告、被告证明责任差异性分析[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7(3):7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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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良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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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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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原则上由原告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或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对犯罪构成中的某部分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则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虽然在有些特定的情况下,被告方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是与原告相比,二者在证明责任的性质、承担的时间顺序、证明的全面性、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方面都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有着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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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原告 被告 证明责任 比较 |
文章编号: | 1008-9187-(2007)03-007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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