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将精神损害赔偿权仅限定在侵权责任中,对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在我国,立法上对违约损害赔偿呈现出模糊不清的状况,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日常生活中发生大量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在某些情形下,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远远大于实际财产损失,若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将难以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违公平正义,难以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本次《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及司法案例,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本土化整改及调整重构。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立法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当中的典型案例,论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权具有正当性,对完善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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