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出于对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在实际的履行期届满之前,发生当事人意志以外以及意志以内的情形的违约风险,在不同的法系里,该精神由不同的制度得以表达和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其体现为不安抗辩权,与此同时,在判例法当中,其体现为预期违约。而我国的《合同法》同时将这两种制度予以规定。但从这两个制度的概念出发,作为一种消极被动型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一方可以对抗其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可以说是一种消极性的权利制度,然而,预期违约则更像是一种积极进攻性权利制度,其可以在合同履行期截至之前向合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两种制度从不同的法律后果上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的价值追求。完善两种制度的内容,使其更好衔接并行从而达到对双方当事人利益期待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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