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破产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有着重要的作用,现如今我国对于待履行合同的规定在《破产法》中有明确说明,但是相对比较简单,特别是针对待履行合同的规制,没有参考不同的合同类型加以规制区分。所以在实际的破产程序中,容易引发一些纠纷。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履行,那么按照《破产法》规定处理时会出现一系列的弊端。想要对待履行合同进行财产最大化处理,需要尽可能地平衡参与主体的利益。其中,不动产租赁合同是所有待履行合同中特殊性最为突出的一种类型,更需要特别规定处理方案,进而达成财产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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