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民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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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民事制裁[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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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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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湘潭县人民法院民庭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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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发布的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4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办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但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可以运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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