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一词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德国法上的WiederhedendeVerfuegung,我国台湾行政法学界将之引进后称之为“重复处置”或“重复处分”。但在我国大陆行政法学中,却一直不存在这样一概念,直至在最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论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①(因其共有98条,故以下简称《98条解释》)中,第1条第2款第5项出现了“重复处理行为”这个概念。②这种情况实际上便得立法规定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但是究竟什么是行政重复处理行为? 在实际中应该怎样把握这个司法解释?现实确实亟待我们从理论上作出阐释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