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确认企业分立无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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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家明,汪春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确认企业分立无效案[J].人民司法,2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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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家明 汪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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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彭家明),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汪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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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0年12月,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津市市蚊香总厂进行企业改制,分立重组斑马公司。分立时,将蚊香总厂名下的资产33843760.86元(其中流动资产19958295.19元,固定资产13411535.67元,其它资产473430元),以及负债21549185元,两项相抵净资产12294575.9元从蚊香总厂剥离出去,用剥离的上述资产按9216000元的价格以按份共有方式划归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蚊香总厂工会、若干职工和蚊香总厂本身共同所有。剥离的原因分别是:蚊香总厂欠国有投资经营公司100万元;历年应付工会会费257万元(工会未登记为独立法人,未单独立账);若干职工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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