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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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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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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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一、漳师与法官的互外国联只是因为:互.律师与法官这两种职业在工作中的联系是最密切的,工作中的来往是最多的。律师与法官的联系相对于与警官、检察官等从整体上看,要多的多。因为律师与法官与警官、检察官的联系主要是刑事案件,虽然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提起抗诉,毕竟参与的比例不大。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也主要是在行政诉讼中,而律师与法官几乎在所有的诉讼案件中有在工作上联系。2律师与法官虽然在诉讼中所处的角色不同,但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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