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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提高审判效率,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过多、超审限严重的情况,以利于更有效地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现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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