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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教唆犯性质的认定
作者姓名:赵亮  游洪升  贾长森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教唆犯是指在故意嘉施教唆行为,而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下的教唆犯。教唆犯是从属性和独立性的辩证统一,那么独立教唆犯作为教唆犯的一种,其本身就是相对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结合的产物。

关 键 词:教唆犯  独立教唆犯  教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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