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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未开发票能否成为履行合同主义务的抗辩理由 兼论合同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
作者姓名:
徐欢
作者单位: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摘 要:
【案情】原告武夷山市武夷蛇类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诉称,2007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董贞善经协商签订了《闽苑山庄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闽苑山庄房产租赁给被告经营酒店,租赁期为5年,租金为每年25.8万元,于每年的4月15日前交纳,逾期不交,每日的滞纳金为全年租金的1‰,经
关 键 词:
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
水电费
给付义务
被告
抗辩理由
发票管理
合同法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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