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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发票能否成为履行合同主义务的抗辩理由 兼论合同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
作者姓名:徐欢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原告武夷山市武夷蛇类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诉称,2007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董贞善经协商签订了《闽苑山庄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闽苑山庄房产租赁给被告经营酒店,租赁期为5年,租金为每年25.8万元,于每年的4月15日前交纳,逾期不交,每日的滞纳金为全年租金的1‰,经

关 键 词: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  水电费  给付义务  被告  抗辩理由  发票管理  合同法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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