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帐确认”中的律师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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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月 赵剑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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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炮兵学院法律顾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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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坏帐损失,是我同新财务制度申的一个会计科目。(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三条二从规定:“坏帐损失是指国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力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四份分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并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八。”确认一笔应收帐款是否属于坏帐.不是简单的标准应用,而是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积极工作后的结论。这种积极工作及其总结,就是坏帐村认。坏帐确认.是一项法律专业性较0的工作,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力不从心,需要律师的介入。一、坏帐确认的意义应收帐款是企业流功资产的重要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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