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诉讼被视为是纠纷解决的最正规方式。在此思想影响下,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乡村社会,一次又一次的农村普法和送法下乡使中国的农村发生着变化,然而对皖北乡村的社会调查与实证材料表明,农村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在解决民事纠纷途径选择上的价值取向,在乡土社会,诉讼及支撑诉讼的现代性法律知识和制度被抵御,其他社会冲突解决方式也并未因此丧失其存在的价值。乡村共同体仍然存在、城乡“二元”格局短时期内不会改变、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的基本状况仍然保留着以及诉讼本身固有的弊端则是农民不愿将纠纷的解决寄托于司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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