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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适用立法的新发展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死刑适用规定为例
引用本文:林维潞.我国死刑适用立法的新发展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死刑适用规定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3):278-281.
作者姓名:林维潞
作者单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长久以来,关于死刑的存与废问题争议不断,从刑罚人道主义思想出发,在应然角度上,废除死刑是的必然。在今日中国,立法上死刑仍然存在,其废除在实然角度上是个漫长而且曲折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可以说是中国减少死刑的立法探索。较之前刑法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其对《刑法》第49条增加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从我国古代慎刑思想在立法的历史沿革、西方国家死刑立法现状及国际公约的趋势、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角度出发,审视"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这一问题,该款规定是一次立法上改革的积极进步和有益探索,有利于我国死刑制度更加适应人性化、科学化的趋势。

关 键 词:老年人  刑法修正案(八)  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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