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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摘    要:王贵秀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8年第1期撰文认为,“法制”与“法治”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有联系,可以一致起来,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论如何不能混为一谈,其区别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法治”必定是以民主为基础、为前提的。没有民主绝不可能有法治,法治是对民主的彻底贯彻,是与专制对立的。而“法制”却不然,它并不一定以民主为基础,它甚至可以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如在中国封建社会有许多朝代的法律制度,即“法制”不能说不完备,但那样的法制恰恰是建立在专制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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