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寻衅滋事兼有暴力索财行为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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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骏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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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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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蔡某(19岁)和沈、潘、傅、姚(均系已满14不满16岁)5人于1991年5月4日晚在街上闲荡时,蔡提出:“今天我心情不好(被父母批评),去寻点事做”。当其得悉大家都未带香烟时,又提出“去斩只‘冲头’白相相,买包香烟抽”。其余4人均同意。5人遂一路游荡物色作案对象。当5人荡至某居民新村花坛处时,遇见单身行走的初三学生辛某,便以“你为什么见到我们要跑”为由故意寻衅,打辛耳光,向辛要钱,又追问辛是何校学生,并以辛回答不老实为由殴打辛,之后再强行对辛搜身,搜得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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