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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能以金钱财物为代价
作者姓名:罗宁
作者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最近,我们在调查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婚姻案件时,发现结婚以金钱、财物为代价的少了,这是好的一面。但离婚以金钱、财物等为条件的逐渐多了。如有的诉讼离婚的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愿以高价为条件与被告协商离婚,而有的被告为追求一时的物质满足,轻率同意离婚;又如有的被告为达到不离婚的目的,以要抚养费、生活费为由,提出要原告给付其无法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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