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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约及其责任
引用本文:王新,秦芳华.论预约及其责任[J].律师世界,1998(4).
作者姓名:王新  秦芳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预约以及违反预约的责任。但在经济交往中,由于种种原因,预约是大量存在的,因预约而产生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如何认识预约的性质,并在实践中认定违反预约责任,在理论上进行探讨已显得必要。预约,又称为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相对应的当事人将来应订立的合同为“本约”或“本合同”(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法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在实践中,预约可能被称为“意向书”、“约定书”、初步协议等,但无论名称如何,只要它是为将来订立一定合同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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