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国家独揽对犯罪的追诉权,忽视了作为直接受害人的权利;而且致力于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目的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刑事和解理论的产生恰恰平衡了这一矛盾,其价值蕴涵体现为对被害者与加害人的双重恢复,以此达到正义的恢复。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非常严重。在法治化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并尽可能地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同时也顺应了刑事和解观念国际化的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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