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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胡刚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经济学教研室
摘    要:一、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产生的必然性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据此,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和关键是明确国有企业的直接投资主体,即明确国有企业的国家股权由谁行使。彻底改变过去的那种国有资产在理论上出资者明确,实际上出资者含糊的状况,做到产权明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从全民所有制的法律性质来说,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但无数个人组成的“人民”无法直接行使国有资产产权,只能由国家在名义上代表人民行使财产所有权,国家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和投资主体。政府面对成千上万的国有企业,不可能直接委派数以万计的人担任出资人代表或董事,为此在法律上必须为企业创设一个国有资产的拟制主体,即人为创设的不同于政府这一出资人的代表并且行使所有权的投资主体,由此便产生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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