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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保险医院合同的可行性
作者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法规处 200002
摘    要:一、概述所谓医疗保险医院合同,是指由医疗保险机构(保险人)与医疗机构就医疗机构向被保险人(病人)提供有关医疗保险服务而生产的权利义务上的约定。这种权利义务上的约定一般包括了可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院的选定,医疗保险服务的内容、质量,保险人与医院之间有关医疗费用等结算、支付、报酬等方面的约定等。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在国外使用较为广泛,如德国、瑞士、意大利、新西兰、西班牙等国卫生或者医疗保险当局,普遍与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开业医师或者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由于医疗保险的种类很多,但总体上从医疗保险中的关键角色——保险人(insured)来区分,无外乎社会保险中的政府(或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以及承办商业保险的广大盈利性医疗保险公司。从法律角度看,前一种保险人与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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