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再就业,能否享有劳动关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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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玉文,付建国.停薪留职再就业,能否享有劳动关系待遇[J].人民政坛,2014(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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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玉文 付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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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因乡医院经营不景气,2006年10月,张阿姨自愿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到个体医院博爱医院上班,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2013年11月10日,张阿姨年满55周岁之日,回原乡医院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得知,自她2006年找到工作后,乡医院就停止了为她缴纳社会保险金。因为欠费7年,张阿姨将不能享有退休金待遇。她找博爱医院请求补交,院长认为,张阿姨与乡医院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再次就业只能是临时用工关系,不能享有双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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