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视域下刍议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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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梅凯龙.行政法治视域下刍议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J].法制与社会,20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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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凯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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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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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行政法治视域下,村委会享有法律授权的行政职权,在正常的职责活动中履行着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确定的行政主体地位;因而,其运用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进而,在履行某些行政职能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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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法治 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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